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 号)和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就我市贯彻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等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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